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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有两公司同属一个股东,其中一公司将名下房产无偿给另一公司使用,另一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全部用于出租,请问这家两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261606151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税如何缴纳

内容:

有两公司同属一个股东,其中一公司将名下房产无偿给另一公司使用,另一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全部用于出租,请问这家两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谢谢

咨询人:

刘亿彪

咨询时间:

2021-10-26 16: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8 17:04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 号)规定,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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