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911271127478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价格是否公允?
内容:
新加坡居民甲,于2017年8月11日将持有的境内A企业百分之百股权转让给香港B公司,转让价为30000万港币,有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评估参考值30000万港币,评估书出具日期2017年7月15日。9月26日香港B公司将资产以45000万港币转让给内资C公司。期间内标的A企业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变化、土地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就溢价15000万元港币。新加坡居民甲的解释是:2017年对A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没有对2014年A企业经拍卖取得的土地没有进行评估,是由于当时A企业就土地归属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土地地块只缴纳拍卖定金9000万定金,后续土地价款没有缴纳,被国土部门中止合同,没收定金9000万元,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定金列为其他应收款9000万元,不计提损失),A企业能最终取得这土地的使用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2017年9月26日香港B公司将其持有的A企业百分之百股权转让给C公司时,已与国土部门达成和解协议,所以股权转让的成交价包括这土地的增值因素,作价45000万元港币。2017年7月28日,甲的A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和解协书》,土地出让合同继续履行,要求自签订《和解协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地块尚欠地价款,退回没收定金9000万元。2017年8月2日,新加坡居民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诉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8月11日,甲与香港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以30000港币转让股权,9月26日,B公司与C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以45000万元港币成交,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由C公司完成履行,缴款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税务管理部门的意见是:B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甲为新加波籍,都为非居民纳税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甲在与国土部门和解之后,并经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后,将其持有的A企业百分之百转让给香港B公司30000万港币与香港B公司以45000万元港币转让给C公司,应是同一标的,短时间,其股权交易价格差异较大,有失公允,应根据价格类比法原则做调整,以45000万港币调整甲与B公司的交易价格,请问税务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正确吗?
咨询人:
余刚强
咨询时间:
2019-11-27 11: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1-29 08:57
回复内容:
税务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