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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项目合作分成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190905440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项目合作分成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内容:

A、B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因企业资质、运营成本等原因,双方不另外组建项目公司,而是约定以A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过程中涉及流转税、印花税等由A公司依法申报纳税,所得税项目分成后各自缴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项目投资款(保证金),以该款为限承担亏损,并享有项目的超额收益权(普通股的概念)。A公司享有项目所有权、决策权、固定收益权(优先股的概念)、超额收益权(普通股的概念)。 问题: B公司收到收益分成是否需要向A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

罗冠聪

咨询时间:

2019-09-19 09: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27 16:34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因什么业务取得所得,项目所在地所属区,具体什么投资方式,是否因投资而取得收入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可参考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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