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310929112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税费的问题
内容:
有套房产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的,这套房产是2021年2月才拿到不动产权证,现在要进行转让,请问我这个房产的证书时间是按现在的取得时间算么,还是按原来的算。
咨询人:
张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3-31 09: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1 16: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如下: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