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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珠海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可的成本分摊方法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61102556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珠海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可的成本分摊方法

内容:

我司是珠海一家房地产企业,想问一下珠海税务局认可的土地增值税税清算时成本分摊方法有哪些:1.土地成本分摊方法认可的有哪些,2.共同成本分摊方法有哪些

咨询人:

祁超超

咨询时间:

2021-03-26 11: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0 17:3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二)土地出让金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注明,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应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二、根据《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三)同一清算单位内发生的成本、费用,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按照直接成本法计入相应房地产类型扣除;不能按照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按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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