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41658479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内容:
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张三、李四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五和刘六,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原股东张三、李四缴纳了股权溢价个人所得税及财产交易印花税。但A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块,原股东张三、李四在股权转让时,土地已进行了资产评估,也交了股权溢价个人所得税,请问此次股权转让是否还须就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3-24 16: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0 09:5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以上回复仅供参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