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250854040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差旅费补助
内容:
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差旅费补助无票的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吗?梅州市的差旅费补助的标准是按照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助内去制定吗?制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是要去税局备案吗?
咨询人:
谢逢清
咨询时间:
2021-03-25 08: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0 08:4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不用征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