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101352444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安装费开专票的备注
内容:
请问安装公司给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开3%的专票,备注栏那里一定要备注项目名称跟项目地址吗?如果不备注,提交发票给客户做抵扣时,税务机关会承认这张专票的吗?
咨询人:
叶春苗
咨询时间:
2021-03-10 13: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10 15:2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