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蓬税荷社告字〔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09:04: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用人单位全称:江门市蓬江区XXX内衣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4496479W 单位社保号: 71190XXX250)
因你单位在注册地没有经营(注册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华西路开发区),且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本文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蓬税荷社调通〔20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蓬税荷社调通〔20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
2021年1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蓬税荷社调通〔2020〕1125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荷塘
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
蓬税荷社调通〔2020〕1125号
江门市蓬江区XXX内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479W单位社保号:7119XXX5250):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了李XXX2016年3月至2019年年11月应参未参的社会保险费投诉案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派 李XXX(粤税征44070XXX273)、鲍XXX(粤税征4407XXX0163 )等 2人,自 2020年 12月 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若调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你单位可申请回避。请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与李秀仪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并如实反映问题、依法接受核查。若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则由你单位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经办人:李XXX,联系方式:3XXX13,地址:江门市荷塘镇祈丰街1号
税务机关(签章)
2020 年12 月 2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调查证和《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调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调查证和《社会保险费实地调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人单位,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