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031104122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收据报销问题
内容:
你好!我司收到贷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上面盖有货拉拉监制的全国统一电子行程单监制章,金额209元,收据上注明了我公司名和运输时间及起始点和订单编号,并注明了承运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请问这张收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入账且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谢谢!
咨询人:
胡胜斌
咨询时间:
2021-03-03 11: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04 17:0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