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2231638219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海关内销补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参与转厂收入进项税转出
内容:
您好,我司既有直接出口收入,也有转厂出口收入,还有内销收入。在增值税进项税方面,有国内购入材料及消耗品进项税,有一般贸易进口消耗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还有出口转内销时海关对内销收入所使用的进口保税材料补征的进口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进项转出时,是否可以采用:(1)转厂收入耗用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转厂出口收入/(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内销收入)*(国内购入材料及消耗品进项税+一般贸易进口消耗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还是采用:(2)转厂收入耗用的增值税进项转出=转厂出口收入/(直接出口收入+转厂出口收入+内销收入)*(国内购入材料及消耗品进项税+一般贸易进口消耗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出口转内销时海关对内销收入所使用进口保税材料补征的进口增值税)。我们认为,似乎应采用(1)更为合理,原因:海关补征内销进口增值税时的金额是可区分的,是确定专属于内销收入的进项税,因此不应参与分配。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咨询人:
艾正兴
咨询时间:
2021-02-23 16: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2-25 17: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对于可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参与上述公式的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