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151122252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湖北省施工企业来佛山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湖北省施工企业来佛山随征0.4%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扣减支付给分包企业的金额后,征收,请问佛山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咨询人:
张波涛
咨询时间:
2020-12-15 11:1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15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