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151406135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次性补缴社保
内容:
广州市户口,男已满60周岁,之前在单位购买社保。但未满15年,能否一次性补缴社保?
咨询人:
林小姐
咨询时间:
2020-09-15 13: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17 17:35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衔接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0〕6号)的规定,从2020年5月11日起,原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的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改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及审核,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具体的补缴业务如下:1.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2.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建个人账户申报;3.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4. 宗教教职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具体办理指引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rsj.gz.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www.gdzwfw.gov.cn)查阅。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需办理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业务,需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及审核,有关规定请您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