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071327446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子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免除的条件满五唯一是怎么认定的?
内容:
房子出售的个人所得税免除的条件满五唯一是怎么认定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吗?已经预告登记还没有办房产证的房子算名下一套房吗?
咨询人:
钟先生
咨询时间:
2020-09-07 13: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08 15:3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生活用房情况以房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为准。您可通过“珠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房地产交易办税功能报送资料,税务局审核通过,即可预约办税厅办理业务。所需资料一般会在审核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