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042009391640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变更
内容:
我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现在想变更为核定征收,网上应该怎样办理
咨询人:
冯惠萍
咨询时间:
2020-04-20 09: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22 18:1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可以从收入中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以及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且亏损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后,能更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所以,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企业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以确保充分享受最大范围的税收优惠。 若纳税人确要申请核定征收方式,请预约企业综合号,带备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申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