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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09-29 资产重组增值税 我要评论

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现我司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拟将我司的一笔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全资100%子公司,请问该资产划转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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