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和物业管理,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2020年发现因财务工作疏忽,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增值税申报都未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现时因疫情问题,我公司出现经营现金周转困难,现咨询我公司是否可以将2019年度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在2020年4月申报增值税时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因此,如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参照上述规定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