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哲迪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第 9007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哲迪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683261313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13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青岛锦鸿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54130,发票号码01688834,开票日期2016年5月23日,金额80,918.80元,税额13,756.20元,价税合计:94,675.00元,货物名称为:呢子布。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13,756.20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通过系统查询申报情况核实,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综合辅助平台打印的相关资料;2.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综合辅助平台打印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申报抵扣且至检查日为止未作进项转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全景一户式进销比对表、水电费相关资料;5.从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的相关资料;6.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开具的书面证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2016年5月的增值税13,75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2016年5月增值税13,756.20元已过法定税款追征期,故本案不再作追缴处理。
(二)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追缴的2016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缴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1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0〕11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