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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宗医疗卫生用地,医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宗医疗卫生用地,医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我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宗医疗卫生用地,医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若建成的医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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