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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出票方承担贴现息能否税前扣除并抵扣进项

出票方承担贴现息能否税前扣除并抵扣进项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购货方以电子汇票形式支付销售方货款,销售方要求由购货方承担票据贴现息,销售方将收到的贴现息同销售的货物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上单独写明“价外费”,税率同销售的产品税率一致。这部分贴现息购货方能否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如不是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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