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的“未处理”?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请问,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未处理”?实务中如何判断是“已处理”还是“未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7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六、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上述文件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上述文件中第十条提到的“未处理”,指的是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现阶段由于营业税已经取消改征增值税,因此,具体建议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