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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8年财务做了处理,19年4月份取得发票,但是18账务数据做的少了,请问这笔发票可以放到2018的企业所得税年报里面吗?

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18年财务做了处理,19年4月份取得发票,但是18账务数据做的少了,请问这笔发票可以放到2018的企业所得税年报里面吗?文件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0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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