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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