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XXXAQ83)等6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方案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渝税五稽罚告〔2021〕71号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6户企业名单.xlsx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zip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公告
2021 年第97 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00XXX60]0AQ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渝税五稽罚告(202 1) 71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渝税五稽罚告[2021] 71 号
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XXX83)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 年6 月18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9 年9 月30 日取得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角钢,金额均为96283.19 元,2019 年11 月18 日至22 日30 日取得14 份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高炉用钢粒。购进开票和销售开票时间不符合逻辑,销售在2019 年9 月,而购进却在2019年11 月。你公司存在在2019 年9 月30 日在20: 32: 04 至21 : 00: 30短短半个小时内为4 家下游企业开具了金额为99292.04 元、82743.36 元、货物品名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高炉用钢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 份的大量集中开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检查。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开票的票流与资金流严重不符。你公司一共给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重庆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票25 份,金额2432654.96 元,税额316245.04 元,没有发现其存在资金流,你公司票流和资金流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5 万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