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不予开具利息发票,说银行回单就可以,不需要开具利息发票,问:我公司每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没有利息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