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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问题

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民营企业,向安徽农村信用社贷款,银行不予开具利息发票,说银行回单就可以,不需要开具利息发票,问:我公司每个月支付的贷款利息,没有利息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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