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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产公司偷税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12-28  16 : 02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0〕25号

安徽XXX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宗地2010-20-1号,面积196234.77㎡,金额12462万元,未申报契税;宗地编号2010-20-2,该项目2011年3月31支付青苗补偿费3000元(记账凭证25号);2011年10月25支付拆迁补偿费100000元(记账凭证59号、17号),未申报契税;

2、宗地2010-20-1号,面积196234.77㎡未申报土地使用税;宗地2010-20-2号少申报土地使用税(详见安徽XXX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计算一览表和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扣除情况计算表)。其中:2011年少申报320069.80元;2012年少申报483670.33元;2013年少申报451242.25元;2014年少申报1340615.68元;2015年少申报617813.18元。

3、2011年合同实际销售金额43567471元(账面预收款36958973元)、定金收入682458元,少申报营业税79406.65元;2012年合同实际销售金额13566410.10元(账面预收款10878726元),少申报营业税118256.46元;2013年合同实际销售金额5047698.50元(账面预收款7819331元)、多申报营业税281402.07元;2014年合同签订销售金额2795776元(账面预收款656973元),其中C-2-11#楼101铺约定2016年2月28日付余款44000元,少申报营业税36588.80元;2015年合同实际销售金额10615449.50元(账面预收款3754262.50元),少申报营业税,542066.38元(详见安徽XXX置业有限公司营业税计算一览表)。

4、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预征率进行申报,2011年土地增值税预征少申报408875.85元;2012年土地增值税预征少申报31804.32元;2013年土地增值税预征多申报282444.06元;2014年土地增值税预征少申报54460.94元;2015年土地增值税预征少申报414687.98元。

5、未按怀地税发【2014】81号申报预征企业所得税,2014少申报企业所得税69873.28元;2015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315035.75元。

6、办公楼计税房产2178370.03元,2013年未申报房产税4574.58元(2013年10月份开始征收);2014年未申报房产税18298.31元;2015年租金收入445878元和计税房产少申报房产税49824.95元。

7、宗地2010-20-1号土地出让金124620000元未申报印花税62310.00元;建筑安装合同80352969.70元、商品房销售合同75835263.14元少申报印花税30339.10元。

8、城建税申报不准确,2011年少申报50358.07元;2012年多申报7087.19元;2013年多申报27070.11元;2014年少申报1829.44元;2015年少申报27033.74元。

9、教育费附加申报不准确,2011年少申报30214.84元;2012年多申报4252.29元;2013年多申报16242.05元;2014年少申报1097.66元;2015年少申报16220.24元。

10、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不准确,2011年少申报20143.23元;2012年多申报2834.86元;2013年多申报10828.05元;2014年少申报731.78元;2015年少申报10813.50元。

11、水利基金申报不准确,2011年少申报12085.94元;2012年多申报920.93元;2013年多申报6496.83元;2014年少申报429.47元;2015年少申报6476.97元。

12、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付款未开建安发票工程款11627447.40元(详见企业提供的已付款未开票工程款明细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查补的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合计226714.39元,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113357.2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3,357.2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怀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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