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1-07 16 : 14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1〕1号
安徽X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涉税事项统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6月30日记账凭证及收据上记录收到某公司房租款15万元,未开具发票,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项增值税7142.86元、城建税500.00元、印花税150.00元,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应认定为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被认定为偷税的增值税7142.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0元、印花税150.00元,共计7792.86元,处以0.5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共计3896.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896.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