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财政资金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1-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现咨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否能够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