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9年残疾人保障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一下的企业,暂免增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司于2020年申报2019年残疾人保障金是否可以按照此政策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020年应该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应为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优惠和暂免征收优惠,按征期执行,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