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批房产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外出租,出租时合同尚未签订,我们根据双方初始确认的租赁面积计算公司从租和从价房产税并进行申报,2020年7月,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租赁面积较初始确认面积略有差异。
问:对于前期已经申报的房产税该如何处理?是否会涉及罚款和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您描述的情形,属于申报有误的,需更正申报 ,涉及欠缴税款,应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