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建筑安装的中央企业,营业利润分境内境外两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下面有8家分支机构。2019年汇算清缴分支机构需退税,其中7家退税未遇到问题,只有安庆分公司在退税时遇到困难,需要省局给予帮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中化三建关于分支机构不予退税问题的咨询.doc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报表_02.png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报表_00.png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报表_01.png
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报表_03.pn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可根据实际业务向总机构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