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可以税前列支吗?
附件
发票.jp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