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据财税〔2018〕57号,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请问:
1.房地块开发企业如何定义?
2.如其他情形都符合,房地产转移中的一方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后不再经营需要,企业重组时已不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满足上述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