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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部分土地价值已并入房产原值,该部分土地是否继续交纳土地使用税

部分土地价值已并入房产原值,该部分土地是否继续交纳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部分土地价值已并入房产原值,该部分土地是否继续交纳土地使用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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