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安徽本地零散个人从事搬运,交通运输等简单体力劳务,月度经营额不超5万,申报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是湖北的,如何代扣代缴。如何申报,有无免税政策等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安徽省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3.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开票金额×所在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二)当月累计开票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执行(经营所得适用)。
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零;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交通运输业适用应税所得率为10%、其他行业适用10%。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具体业务类型,建议与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