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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09-29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我要评论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29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政府出让土地协议中,要求地产开发企业在出让地块中配建幼儿园或公园设施,针对该幼儿园或公园占地,地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具体实际业务问题已提交工单,获得答复后将电话告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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