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与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110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龙,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屠继军、孙贤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乐天、夏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地税临责改(2015)29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截至2015年10月28日共计欠缴税(费)款23705465.48元,加收滞纳金2386241.41元,合计26091706.89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召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和被执行人杭州东田巨城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作出的余地税临责改(2015)29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临平税务分局作出的余地税临责改(2015)29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勇
审 判 员 廖建胜
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