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强、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9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行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强,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
上诉人郑强因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行初5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强上诉称,郑强于2018年1月2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临海市税务局)提出社会保险投诉,投诉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及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缴存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并提供了明确的违法事实线索。郑强在投诉中要求临海市税务局告知每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和法律法规,对未及时、足额缴存的各项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郑强投诉的目的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要求临海市税务局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2018年1月30日,郑强收到临海市税务局出具的临地税信答(2018)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郑强在社会保险投诉中提出的请求属于临海市税务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临海市税务局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和处理,但临海市税务局为逃避司法审查和监督,以信访的形式作出答复,并且答复错误,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郑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对郑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郑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郑强向临海市税务局提出社会保险投诉,投诉事项属于临海市税务局的职责范围,临海市税务局应当依法处理。若临海市税务局认为投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现临海市税务局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则应当认定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临海市税务局的职责范围。因此,本案中,郑强对举报事项享有请求权,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且请求事项属于临海市税务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郑强的起诉符合行政立案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审理。二、临海市税务局出具临地税信答(2018)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的情形。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临海市税务局并非信访工作机构。2、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等职责。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工作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主体提出的,应当界定为举报投诉,不属于信访。本案中,郑强依法向临海市税务局提出社会保险投诉应当属于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属于临海市税务局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临海市税务局应当依法予以答复,不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现临海市税务局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郑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工作规则》的规定,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三、郑强在原审中不仅提出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还要求临海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郑强的投诉请求依法作出处理,则临海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涉讼《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否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不能仅依据临海市税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名称就认定本案涉及信访答复,不予立案。在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将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以信访的形式加以受理并作出答复,以此逃避司法审查和监督。举报人对此类答复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审查举报人的举报是仅仅向行政机关表达某种观点、意见,还是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违法事实线索,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前者属于信访,后者属于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答复及相应的处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指令临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郑强于2018年1月24日向临海市税务局提出社会保险投诉,要求对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郑强的保险投诉事项属于临海市税务局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事后,虽然临海市税务局对郑强的社会保险投诉系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式作出处理,但临海市税务局的答复行为本质上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且对郑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郑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存有不当,郑强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行初51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临海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陈栗威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