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与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21)新2824行审1号
发布日期 2021-04-02 浏览次数 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2824行审1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机构地址:若羌县胜利路280号。
负责人:潘永堂,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烨,女,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申请人: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巴州若羌县米兰路帝豪大酒店6F。
法定代表人:丁天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若税处(2020)12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以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若地税限改(2017)1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为:限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3日前,到若羌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2,570,602.9元、印花税23,369.12元、土地增值税3,636,965.8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2,650.19元、个人所得税31,342.08元,共计6,474,930.15元(滞纳金计算从实际税款滞纳之日起截止),并向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若税强催(2019)001号催告书,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若羌县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6,474,930.15元。
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若税处(2020)12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对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6,474,930.15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并于2020年12月1日将决定书向其送达后,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申报缴纳税款6,474,930.15元的义务,故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疆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报缴纳税款6,474,930.15元及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累计计算)。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向本院提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用以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作出的若税处(2020)12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若羌县税务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若税处(2020)12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军
审 判 员 杨奕
审 判 员 阿依夏木古丽·麦麦提敏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张伟
书 记 员 努 日曼古丽·麦麦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