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行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原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蜜园路**。
法定代表人尹大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路捷,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余果因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不履行税务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1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余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履行查处案外人吴燕珊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但显然,该行为与余果自身合法权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余果也不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余果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王强力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