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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8192号之一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1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18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372-9。

法定代表人:江育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5333号,组织机构代码45583549-3。

法定代表人:周日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审7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加处罚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第六人民医院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6080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6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800元亦已扣缴。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审73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执行费80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应当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审732号行政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舒 敏

执行员  黄丽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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