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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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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与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青010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2015011562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德令哈路**。

负责人:王凤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邸慧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57L(1-4)),住,住所地,西宁市城**七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虞连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荣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税处〔2019〕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华 红

人民陪审员   马 芳

人民陪审员   黄蓓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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