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6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11行审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静,该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印花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总计39510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常地税五欠处[2016]630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欠缴的上述税款总计395103.98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作出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中欠缴的各类税费总计395103.98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欠处[2016]630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各类税费总计395103.9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科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