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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3870号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京金庭园餐饮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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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南京金庭园餐饮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7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执38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本市秦淮区东白菜园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明,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南京金庭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白鹭村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丽。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庭园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否则视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等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查控信息反馈表、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04行审6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运思

执行员  苏 进

执行员  庄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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