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与武进区湟里数线钢结构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6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12行审2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曹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全,该局××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丹,该局××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进区湟里数线钢结构厂,经营场所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范建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罚〔2016〕6号},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罚〔2016〕6号},认定:1、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执行人委托北京某机械租赁公司提供钢结构吊装服务,吊装费结算时,收受由机械租赁公司项目负责人纪某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为北京泰威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44××××7320-04467322,品名:角铁等,涉及金额合计298461.54元,涉及增值税50738.46元;收受由纪某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为北京福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码044××××5016-04495019,09746682-09746685,品名:角铁等,涉及金额合计668076.91元,涉及增值税113573.09元。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执行人向新红大五金商店购买五金件,收受由新红大五金商店业主刘新业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为天津大桥焊接器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号码015××××1523-01561525、03326600-03326602,涉及金额合计514788.25元,涉及增值税87514.00元;收受票面销货单位为北京峰升恒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号码053××××9613-05309618,涉及金额合计597418.80元,涉及增值税101561.20元。3、2014年4月,被执行人委托天津市东丽区永宁五金机电销售中心商户缪世贵提供维修服务,由受由缪世贵提供的票面销货单位预算为天津荣昌永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33××××6061,品名:五金材料,涉及金额99829.06元,涉及增值税16970.94元。上述发票已分别在收受当月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上述事实由询问(调查)笔录、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属偷税,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处所偷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185178.8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85178.8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罚〔2016〕6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要求被执行人武进区湟里数线钢结构厂缴纳罚款人民币185178.85元的请求;
二、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武进区湟里数线钢结构厂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焕中
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
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