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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605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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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与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6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郏祥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雪卿,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朱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非诉行审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44234.4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太商破字第00008-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朱英、金燕珍、彭红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24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太仓市富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保费144234.46元,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平

审 判 员  李强

代理审判员  杨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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