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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672号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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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2-28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执567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乃杰。

被执行人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戴余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皋地税征社征字[2016]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执行事项:要求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42250.38元,滞纳金48941.99元(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到2016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由杨莉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42250.38元,滞纳金48941.99元、案件受理费同4268元、执行费433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单位无人签收,后直接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如皋市如城镇贺洋村22组的不动产,本院予以轮侯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4、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余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行政裁定书裁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标的额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轮侯查封的不动产,因本案不是抵押权及首封,故本案中无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

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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