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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睢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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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睢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15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24行审65号

申请人徐州市睢宁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1409737-6,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文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斌,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899220X,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台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凤鸣,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睢宁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累计1722036.66元的行为,于2016年5月17日对被申请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作出(睢)地税社征字【2016】第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应于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22036.66元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该决定书于2016年5月19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市睢宁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睢)地税社征字【2016】第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传会

审 判 员  陈晓红

代理审判员  高 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鲍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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