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地方税务局、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3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41702003255818P,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路8号。
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0669458793B,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