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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13日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台州市区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台州市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台州市区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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